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的相关规定,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英文全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学校代码为11415。校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首批设有研究生(Q吧) 院并正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一所以地质、资源、环境、地学工程技术为特色,理工为主,理、工、文、管、经、法多学科协调发展,整体办学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国家重点学科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始终坚持“特色加精品”的办学理念,在加强优势学科建设的同时,加强非地学专业的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08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收本科学生2000人,其中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和经济学(包括工商管理、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经济学四个专业)按照专业大类招生,学校进校一年半后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专业培养要求选择具体专业方向。具体招生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
第九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从第二志愿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条 在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不设专业级差。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政策加分或降分提档,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政策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AB,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我校非英语(Q吧)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除国防生外,其他各类专业在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
1、普通考生: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此之外,我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1)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