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要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合作办学机构不在其中。独立学院原则上应在高校所在地举办,不允许以各种变相形式把现有的专科层次以下学校改办为独立学院。
建院初期,专任教师及聘期1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独立学院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招生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财务管理、教学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